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周某琼,女,出生于1973年11月,���族,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贾海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男,出生于1971年2月,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周某琼诉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琼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琼负担。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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