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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512号

周某琼与代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琼,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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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周某琼,女,出生于1973年11月,���族,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贾海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男,出生于1971年2月,汉族,四川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周某琼诉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琼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琼负担。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