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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11号

郑小利、邱福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利,邱福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1号

申请人:郑小利,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

申请人:邱福郎,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申请人郑小利与被申请人邱福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小利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邱福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凌志花苑7幢1101室(所有权证号:020804,地号:1-K.8-143-7-1101)、昆阳镇站前路A幢6间(所有权证号:020807,地号:1-G.11-26)、昆阳镇通讯市场商住楼605号(所有权证号:020806,地号:1-G.10-26-60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邱福郎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所有权证号:020804,地号:1-K.8-143-7-1101)、昆阳镇站前路A幢6间(所有权证号:020807,地号:1-G.11-26)、昆阳镇通讯市场商住楼605号(所有权证号:020806,地号:1-G.10-26-605)。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小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苏尔然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