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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20号

阮树国与申洪才、徐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阮树国,申洪才,徐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阮树国,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申洪才,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徐长海,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聊城市。

原告阮树国诉被告申洪才、徐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洪才、徐长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申洪才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时间一个月归还,同时由被告徐长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约定两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提交答辩。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证明申洪才借款、徐长海担保的事实;2、2010年12月23日被告申洪才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申洪才收到原告的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月22日止,逾期后按每日50元计收罚息的事实;3、申洪才的身份证明,证明借款人的身份。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且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2月23日,被告申洪才与原告阮树国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申洪才向阮树国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月22日,用于个人经营,同时约定借款人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利息,如违约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担保人徐长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10日内,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由担保人归还借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阮树国向申洪才支付了10000元,由申洪才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据2010年12月23日,借款人申洪才收到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1月22日止,共30天。借款逾期后按每日50元计收罚息。借款人:申洪才连带保证人:徐长海时间:2010年12月2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能清偿,原告遂于2012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阮树国诉被告申洪才的借款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申洪才出具的借据为证,又有被告的身份证件相印证,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据充分,原告起诉的事实应予认定。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基础上所签订,应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徐长海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申洪才追偿。根据担保借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实属违约,依约应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申洪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阮树国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元。

二、被告徐长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