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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47号

赵兴宽与杨志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兴宽,杨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宽,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志军,又名杨军,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赵兴宽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志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赵兴宽与被执行人杨志军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志军于和解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兴宽1260元,被执行人杨志军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