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宽,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杨志军,又名杨军,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赵兴宽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志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赵兴宽与被执行人杨志军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志军于和解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兴宽1260元,被执行人杨志军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建国
审 判 员 王志新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