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柴亚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