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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4号

赵会娟与田军报、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赵会娟,田军报,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赵会娟,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虎、孙大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田军报,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原告赵会娟诉被告田军报、郑州中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虎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会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会娟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赵会娟。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