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5701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东路163-167号。
负责人:王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帮威、陈佩柔,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方崇莲,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与被告方崇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委托代理人陈佩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崇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方崇莲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24.76元及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为9133.44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为7729.13元)。总合计金额26787.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卡种金鹿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信用额度合同相关约定透支事实还款事实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透支利息透支滞纳金备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方崇莲负担案件受理费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洁茜
人民陪审员杨销销
人民陪审员王钰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