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00元,合计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薛某某已自觉交纳案件款630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