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恭民初字第05号原告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75年6月16日,干部。被告李某某,女,回族,生于1975年12月28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28日,原告王某某以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东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