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2日凌晨零时22分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浙A×××××丰田轿车沿庆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浣纱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简项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乙醇检验报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宗雄信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