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刑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系武汉市白鹭街啪啦碰咖啡店业主。因本案于2012年8月14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恩静、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08年3月在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0×××75的信用卡1张。随后,被告人黄某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而持上述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予以透支。经被害单位多次催收,截止2010年7月被告人黄某尚未归还本金共计人民币18827.53元。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14日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同月15日,被告人黄某向被害单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计人民币3557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武汉分行信用卡部的报案材料及情况说明、申办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使用消费账单、催缴信用卡逾期款历史记录、还款记录存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鄂焕斌
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
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