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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451号

陈永超与余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超,余志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451号

原告:陈永超,农民。

被告:余志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超为与被告余志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超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陈永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赵苑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