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平。
上诉人南通诚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
审判员 施素芬
代理
审判员 杜吉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