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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商初字第64号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开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开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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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商初字第64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开奎,男,59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吴开奎价值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  新  民

审判员 张  振  静

审判员 田  玉  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红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