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商初字第64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吴开奎,男,59岁,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3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吴开奎价值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 新 民
审判员 张 振 静
审判员 田 玉 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红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