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56号
原告:王长林,男,1955年2月2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储诚家,男,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林诉被告储诚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林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亚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