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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56号

王长林与储诚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长林,储诚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56号

原告:王长林,男,1955年2月2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储诚家,男,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林诉被告储诚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林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亚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