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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户法执字第00385号

韩某某与某某汽车修理厂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某某汽车修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户法执字第00385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返还9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阿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