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户法执字第00385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返还9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修理厂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阿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