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梁玉峰,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陈仓区桥镇新华村。被告彭俊龙,男,生于1976年7月11日,汉族,从事工程承包,原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农行家属院,现地址不祥。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梁玉峰诉被告彭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新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所列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不详,经反复查找和联系,均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亦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玉峰起诉。诉讼费389元退还原告梁玉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