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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初字第197号

黄美娟与林月云、林则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美娟,林月云,林则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黄美娟,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月云,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林则潘,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娟与被告林月云、林则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林则潘所有的闽A×××××号小型汽车、闽01-212**号拖拉机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黄玉赛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黄玉赛本人也到庭承诺愿意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限制处分权)被告林则潘所有的闽A×××××号南骏牌CNJ3小型汽车。

二、扣押(限制处分权)被告林则潘所有的闽01-212**号大华牌拖拉机。

二、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黄玉赛所有的房屋。申请费人民币2087.9元,由原告黄美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旭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