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申朝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
张衍与张永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申朝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