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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00202号

张衍与张永娟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申朝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