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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高全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全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全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高全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退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100元。

审 判 长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