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67号

王宾与陕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王宾,陕西广播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王宾,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群,陕西广播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3年2月27日以其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宾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