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王宾,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继锋,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群,陕西广播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宾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宾于2013年2月27日以其与被告陕西广播电视台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宾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