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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249号

潘某某诉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潘某某,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卜某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多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赵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