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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0号

原告王文琴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580号原告王文琴,女,陕西省宝陇县人,宝钛股份有限公司线材厂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代表人毛庆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琴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琴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琴承担。

审判员  晋姝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