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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舒民二初字第00843号

张圣宏与方劲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圣宏,方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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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舒民二初字第00843号

原告:张圣宏,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丁增福,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劲松,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圣宏诉被告方劲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宏的委托代理人丁增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劲松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圣宏诉称:原告一直从事油漆及装潢业务,被告在城关镇春秋路住房举办培训班,2010年期间,被告通过熟人介绍,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垫付材料款,装潢结束付清款项。2010年7月工程结束。7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下欠款2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3、2012年5月11日,舒城县���民法院(2012)舒民二字第00095号公告一份,证明被告当时已下落不明。被告方劲松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其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圣宏一直从事油漆及装潢业务,被告方劲松在城关镇春秋路租房举办培训班,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租赁培训班的房屋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2012年7月21日,由被告出具欠条,下欠装潢款2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现下落不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张圣宏为被告方劲松租赁的房屋进行装潢,双方约定工程结束时付清。现原告已经完成了装饰装修任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有被告欠条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劲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圣宏工程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文生

审 判 员  查明春

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