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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潘如军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如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潘如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潘如军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16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天宁

审 判 员  梁方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屈秀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