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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67号

原告张三子、冀涛与被告刘艳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三子,冀涛,刘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三子,男。原告冀涛,男。被告刘艳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子、冀涛与被告刘艳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子、冀涛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子、冀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子、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三子、冀涛承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