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三子,男。原告冀涛,男。被告刘艳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子、冀涛与被告刘艳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子、冀涛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子、冀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子、冀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三子、冀涛承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合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