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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2号

刘天友与张尚甦、龚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天友,张尚甦,龚瑞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天友。委托代理人童颖,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志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甦。被告龚瑞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友诉被告张尚甦、龚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友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免受。

审判员  何奇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