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2号原告刘天友。委托代理人童颖,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志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甦。被告龚瑞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友诉被告张尚甦、龚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友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免受。
审判员 何奇卿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