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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执字第1475-1号

李金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法,李丰宇,平开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法。被执行人李丰宇。被执行人平开鹏。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4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开鹏之妻周珊珊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35XXX的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平开鹏已将(2012)临罗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开鹏之妻周珊珊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35XXX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