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475-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法。被执行人李丰宇。被执行人平开鹏。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4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开鹏之妻周珊珊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35XXX的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平开鹏已将(2012)临罗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开鹏之妻周珊珊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35XXX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