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琦 来自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