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孔凡利,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香玉,女,住胶州市。第三人王培磊,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孔凡利诉被告谭香玉、第三人王培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查找并多次送达,本案均无法确定被告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管清娟
代理
审判员 鹿晓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