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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54号

孔凡利与谭香玉、王培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凡利,谭香玉,王培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孔凡利,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香玉,女,住胶州市。第三人王培磊,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孔凡利诉被告谭香玉、第三人王培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查找并多次送达,本案均无法确定被告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

审 判 员  管清娟

代理

审判员  鹿晓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