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勇 更多数据:
赵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赵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光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