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2号
原告:江南,女,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土顶子村土顶子屯。
委托代理人:江崇林,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于长海,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十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诉被告于长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周美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杜雪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