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厦门隆励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火灿,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天富,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隆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天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隆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隆励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隆励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胡道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甘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