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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01号

王治军与陈华、陈皓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华,王治军,陈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洪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皓。

上诉人陈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治军、陈皓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华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华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由上诉人陈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