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梓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