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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979号

郭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郭某某,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