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清。被执行人张登红。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玉清与被执行人张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登红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清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建平
审判员 朱清红
审判员 甘 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