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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刑初字第27号

被告人黄家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黄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田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龙,男,1975年7月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9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农班勇、张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外出务工的被告人黄家龙回到家门口,听见本屯的黄某山与自己患精神病的妻子郭某勤在屋里说话,认为黄某山与郭某勤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持一把菜刀守候在自家厨房后门。不久后,当被害人黄某山从黄家龙家后门出来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黄家龙即持刀将黄某山砍伤,黄某山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山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家龙随即电话报警。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黄某山的陈述笔录,证人黄福海、李堂、李修勤、卢显福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田林县人民医院出院证、疾病证明书、病人费用查询报告单、田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田)公(刑)伤鉴(法)字(201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黄家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黄家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家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外出务工的被告人黄家龙回到家门口,听见本屯的黄某山与自己患精神病的妻子郭某勤在屋里说话,认为黄某山强奸其妻子,就进厨房拿一把菜刀守候在自家的后门。当被害人黄某山从黄家龙家后门出来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黄家龙即持刀将黄某山砍伤,黄某山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山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家龙随即电话报警,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山证实,2012年8月25日凌晨,我酒后到黄家龙家与黄家龙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发生两性关系,并放很大声的手机音乐。之后,我想从大门出去,但打不开门,我便从后门出去,在门口碰见黄家龙,我当时吃惊便说:“叔农,今晚对不起你了。”刚说完,他便挥刀向我砍来,当时我只感到疼痛,便夺路逃跑,他在后面追砍中我背部。我一直跑到八修屯口路上躺下,意识到自己受伤较重,我就打电话给我哥黄福海来救我。后来我就昏迷了,隐隐约约记得黄福海等人帮我处理伤口并叫救护车送我到县医院治疗。2.证人黄福海证实,2012年8月25日凌晨1点多钟,我听见屯上有吵闹声,我就起来开门开路灯,没有多久就见阿农(黄家龙)拿着一把菜刀走过来问我我弟黄某山在不?并说我弟到他家被他砍了,让我去找他。我意识到情况不妙,赶紧联系本屯的阿重和我一起开摩托车去找黄某山,最后在离村部五、六百米处的公路边找见他,他已昏倒俯卧在路上,我见他背部有多处刀伤,地上流了一大滩血,出血情况十分严重。我们打120把他送到县医院后,我发现他胸部和手臂也有刀伤。阿农平时在乐里打工,偶尔才回家。阿农说他听屯上人说有人经常去和他老婆睡觉,所以他就特意半夜回来守候,正好发现黄某山在他家说话,并放很大声的手机音乐,他恼火就砍了黄某山。阿农老婆有精神病,她发病时会掐她家婆的脖子,采摘别人的农作物,连亲人也认不得。3.证人李堂证实,2012年8月25日凌晨1点多钟,黄家龙到我家叫我说黄某山进入他家,他用刀砍黄某山了。这样我就跟他到他家的叉路口那里等派出所人员到后一起去现场。黄家龙说黄某山进入他家里,按我当时分析,黄某山进他家里的目的肯定是强奸他的妻子,因为黄家龙经常在乐里打工,黄家龙的妻子又有神经病,一直神志不清,有四、五年了。我听黄家龙说他用菜刀砍中黄某山的后背,但砍中多少刀他不知道。4.证人李修勤证实,黄家龙到我家叫我说黄某山进他家(意思是进入黄家龙家里强奸他妻子),他用刀砍黄某山了,让一起作证。我开门见他手中拿一把菜刀,他说他用那把菜刀砍的,但到底砍中几刀他不知道。我到叉路口见到李堂,我们就在那里等黄大江他们,后见黄福海开摩托去找黄某山,我知道黄某山不在黄家龙家后我就回家了,其他情况我也不知道了。黄家龙的妻子有精神病,已经有四至五年时间了。5.证人卢显福证实,2012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屯上的群众到卫生室找我,说黄某山受伤躺在路边,叫我去处理。我和黄福海等人在八修屯往八桂叉路几百米处,发现黄某山伏倒在公路边身上流了很多血,他手臂和背部有多处刀伤。我将黄某山的伤口进行简单的包扎止血,救护车到后把他送往县医院,我也回家了。我听说是黄某山到黄家龙家与郭某勤发生关系被黄家龙当场发现,后黄家龙用刀追砍黄某山,黄某山带伤跑离现场,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郭某勤是个精神病人,有五年了,几乎无辨别能力,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认识,又经常和家婆吵闹,她家婆就带孙子到隔壁的房子住。黄家龙一直在乐里打工,很少回家,他妻子郭某勤独自在家生活。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等情况。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家龙指认其砍伤黄某山的现场和其砍伤黄某山所使用的菜刀。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黄家龙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并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9.田林县人民医院出院证、疾病证明书、病人费用查询报告单证实,被害人黄某山于2012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9日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的情况。10.田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田)公(刑)伤鉴(法)字(201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山2012年8月25日所受的损伤是轻伤,以及将该鉴定结论分别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家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12.被告人黄家龙供述,从2012年2月起,我一直在乐里打工,我妻子郭某勤一个人住,我多次听我母亲和屯上的人说晚上有人到我家跟郭某勤同睡,但我一直没有发现。201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我回到家门口,听见房内有男人和我妻子郭某勤说话,还听到手机播放音乐等杂音。因家门紧锁我无法进家,但我想肯定是有人强奸郭某勤,我就走到后门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后门等,约30分钟,有人打开后门出来,我看见是黄某山,他也看见我,他就说:“叔农,今晚对不起你了。”我听后十分恼火,我就挥菜刀乱砍他,具体砍中多少刀我不知道,砍中那里我也不知道。他招架不住就夺路逃跑了。我追出来,但追不上他,我就到屯上叫群众和他的亲戚一起来作证。我妻子郭某勤患有神经病十分严重,连我们的儿子都不认识,平时总是自言自语,说话颠三倒四,无法表述所发生的事情,我便打电话报警。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家龙犯罪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本案被害人黄某山具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邹 玲

代理

审判员 杨 林

人民陪审员 李炳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 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