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蔡海彬,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告余明德,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菜市。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菜市街南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3131123-2。法人代表人胡彦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志刚,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8223975-2。代表人徐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明明,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余明德、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余明德、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依法减半收取715元,原告张勇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马 伟
审 判 员 王继伟
人民陪审员 冯贺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