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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6号

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晓辉、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晓辉,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新世纪广场10-14卡1-9层,组织机构代码66335831-0。代表人:马英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天华、杨林福,该社职员。

被告:郑晓辉,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逸丽商城A17卡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冬儿。

委托代理人:凌文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晓辉、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