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新世纪广场10-14卡1-9层,组织机构代码66335831-0。代表人:马英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萧天华、杨林福,该社职员。
被告:郑晓辉,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逸丽商城A17卡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冬儿。
委托代理人:凌文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晓辉、中山市广联泰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