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组织机构代码66278850-3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建,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泸县石桥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启忠,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启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航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