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25号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在(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蔡晓梅,该司职员。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略)、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3558224.73元,开票日期为空白,收款人为空白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谷宜
审判员 刘燕明
审判员 屈卫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孔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