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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48号

樊舍福与刘仙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樊舍福,刘仙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48号

原告:樊舍福,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樊小明,农民。

被告:刘仙梅,农民。

原告樊舍福与被告刘仙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舍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舍福负担。

审判员  叶根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