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6号上诉人(互诉被告)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某,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公司人事部职员。被上诉人(互诉原告)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北京市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其公司的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在金某某的销售业绩未达标的情况下不计发管理津贴且底薪减半,次月自动降为原底薪的50%。金某某主张其从未见过该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签劳动合同时并无约定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数月后才将另一份劳动合同交给金某某,但已手写添加“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字样。由于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金某某曾签章确认的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文本,亦无证据显示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就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向金某某培训过,且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渠道部薪酬管理制度调整底薪的幅度亦过大,故本院对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金某某的工资标准为底薪5000元+提成并无不当,计算的金某某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主张原审法院判决的律师费2500元过高,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金某某的胜诉比例,原审法院酌定的律师费2500元并无不当,对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
审判员 罗 巧
代理
审判员 沈 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