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XX军
审 判 员 成小军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红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