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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053号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XX军

审 判 员  成小军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红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