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涝洼乡大古道村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职务:经理
被告:陈佑松,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涝洼乡三道沟村五道沟。
第三人:陈志强,27岁,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佑松及第三人陈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佑松及第三人陈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相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