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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51号

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013)金执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孟全,郑红叶,李孝武,杜鹏,张涛,任佳绪,司秦鹏,郝强,刘长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孟全,男,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本市陈仓区县功镇姚家崖村。申请执行人郑红叶,男,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本市陈仓区县功镇吴家庄村。被执行人李孝武,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本市宝十路。被执行人杜鹏,男,1986年1月14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清姜东五路。被执行人张涛,男,1988年8月3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新民路。被执行人任佳绪,男,1991年5月16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宝平路。被执行人司秦鹏,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长青路。被执行人郝强,男,1985年2月13日生,陕西宝鸡市人,汉族,住本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被执行人刘长缨,男,1969年7月16日生,陕西西安市人,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中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孝武应向受害方赔偿15801.90元,被执行人杜鹏应赔偿9500元,被执行人张涛应赔偿500元,被执行人郝强应赔偿7500元,被执行人长任佳绪应赔偿1000元,被执行人司秦鹏因赔偿3000元,被执行人刘长缨应赔偿7500元。判决书生效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孝武银行款项15801.90元,杜鹏银行款项9500元,张涛银行款项500元,郝强银行款项7500元,任佳绪银行款项1000元,司秦鹏银行款项3000元、刘长缨银行款项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账号:270302050110300100865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