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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滨知初字第2007号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知初字第2007号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良。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建中。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峥。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德辉。

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网)诉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同花顺)、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新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新网的委托代理人周建中,被告核新同花顺、核新软件的委托代理人张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新网诉称: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是中国新闻社旗下网站,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登载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2007年10月18日,中国新闻社授权原告负责中国新闻网的经营和销售业务。中国新闻社与采编人员在《授权书》中约定,采编人员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接受工作任务或委托完成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品由中国新闻社享有著作权,采编人员享有署名权。中国新闻社将协议签署前及签署后其公开发表于中新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将篇名为《两会成楼市“分水岭”?学者:新政策出台可能不大》的文章发表于中新网;并有明确“法律声明”:“凡带有‘中新社’和‘中新网’电头的所有文字、加盖‘cnsphoto’及‘中新网图’的图片稿件、来源为“中国新闻网”的视频,版权均属中新社和中新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视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0年3月11日13点24分,两被告未经任何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刊载了涉案文章。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两被告刊载涉案文章的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原告认为:中国新闻社有着悠久历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中国新闻社旗下的中新网所刊载的文章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两被告无新闻采编权,明知涉案文章来源于中新网,却无视中新网的法律声明,在未经任何授权,亦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刊载涉案文章,推广业务,从中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时间长达数年,数量多达上万篇;核新同花顺作为上市公司,网站受众面广,信息传播范围大,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www.10jqka.com.cn(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删除文章《两会成楼市“分水岭”?学者:新政策出台可能不大》;2、两被告在中新网、人民网、新华网、同花顺金融服务网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4、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29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核新同花顺、核新软件辩称:其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及依据有异议;同花顺金融服务网是非营利性网站,不向客户收费,对中新网的文章进行刊载,也是对中新网的一种宣传。原告中新网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新闻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中国新闻社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2、关于批准“中国新闻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函、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关于同意原告运营中国新闻网从事互联网新闻业务的函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各一份,证明中国新闻社旗下中国新闻网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登载及相关信息服务业务。3、中国新闻社出具的授权书一份,证明中国新闻社授权原告负责图文资讯的网络经营、销售业务。4、中国新闻社关于中新网作品署名方式的说明、中国新闻网版权声明各一份,证明涉案文章未经授权,不得以转载等方式进行使用。5、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6、(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5869号公证书及原告文章与侵权文章对照表各一份,证明被告刊载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著作权。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核新同花顺、核新软件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证书系公证机关对涉案事实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公证书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中国新闻网(chinanews.com.cn;chinanews.com)由中国新闻社主办,备案许可证号:京I**备05004340号-1;其有权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012006009。2007年10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同意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国新闻网”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2007年10月18日,中国新闻社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其图文资讯网络经营销售业务。2001年4月30日及2007年8月30日,中国新闻社分别与北京中新网讯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现为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国新闻社将协议签署之前和签署之后公开发表在中国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中新网讯商务网络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新闻网法律声明:凡带“中新社”和“中新网”电头的所有文字、加盖“cnsphoto”及“中新网图”的图片稿件、来源为“中国新闻网”的视频,版权均属中新社和中新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10年3月11日,中国新闻网刊登了《两会成楼市“分水岭”?学者:新政策出台可能不大》一文,文章标注电头“中新网3月11日电(秦欣)”。同日,“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将该同名文章进行转载,标注了上述电头及作者,并注明来源“中新网”。两被告对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侵权文章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庭审比对,涉案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一致。另查明,“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系综合性金融信息门户网站,提供金融资讯服务。两被告确认该网站由核新同花顺、核新软件共同实际经营。中新网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计200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计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涉案文章的署名,中国新闻社与中新网签订《合作协议》,可以证明涉案文章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由中新网所有,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核新同花顺、核新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共同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www.10jqka.com.cn)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两被告辩称其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两被告现已删除涉案侵权文章,中新网对此予以确认,故要求删除侵权文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中新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2837字)、市场知名度、发行时间、侵权情节、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参照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予以酌情认定。中新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属于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律师费、公证费包括十个系列案件的支出,该系列案件的律师费应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公证亦涉及多篇文章的证据保全,故本案中的相应费用酌情予以核减。对于原告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需要公开消除影响的实际损害,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1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金 炜

代理

审判员  项炳那

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