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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48号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黄巧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委托代理人张色立。委托代理人虞文波。被申请人黄巧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同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赛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