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磁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杨铁军,农民。被告石晓江,磁县计划生育局职工。
原告杨铁军诉被告石晓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晓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铁军诉称,2011年9月6日被告石晓江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3个月归还,并向我出具了借款手续。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已给付我12000元,下欠8000元至今未给付。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剩余本金8000元。被告石晓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被告石晓江借原告杨铁军款20000元,并向原告杨铁军出具了借款手续,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铁军信用卡一张用款:20000元,贰万元整。”借款人石晓江在该借条上签字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偿还原告12000元,下欠8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条、身份证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石晓江借原告杨铁军款20000元,有被告石晓江给原告杨铁军打的借款手续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石晓江偿还原告12000元,下欠8000元未还,被告石晓江应当偿还。原告杨铁军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石晓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杨铁军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晓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孟海江
审判员 侯永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娜 更多数据: